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阜政发〔201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2012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阜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审投发〔2010〕173号)、《
安徽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省政府令第22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与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下列资金来源占概算总投资比例50%以上,或者投资比例虽不足总投资比例的50%,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一)财政性资金(预算内资金、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
(二)中央、省补助资金;
(三)政府性投资公司承担的融资建设资金;
(四)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含国外贷款);
(五)政府在土地、市政配套、融资等方面依法给予优惠政策的公益性项目(含政府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等项目);
(六)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是项目审计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房产、环保、税务、教育、农业、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依法做好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