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监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红门支行等2家机构迁址开业的批复
(京银监复〔2012〕44号)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你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关于西红门支行等2家机构迁址开业的请示》(农银京发[2012]7号)收悉。根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北京西红门支行迁址开业。机构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欣荣北大街45号院3号楼1层6、7、8号商铺”,原营业地址“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立交桥西侧”不予保留。
该支行的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办理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结售汇(对公、对私);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二、同意你行北京郁花园分理处迁址开业。机构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双高路7号楼14-15室”,原营业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郁花园小区”不予保留。
该分理处的业务范围为: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办理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结售汇(对公、对私);通过上级行办理代客外汇买卖。总行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
三、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准文件、2家机构原《金融许可证》及其他资料到我局换领新《金融许可证》,并凭新《金融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你行应自批复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上述变更工作并向我局报告。若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变更,此批准文件失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