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鲁教师字[2012]7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鲁教人字〔2001〕2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2012年师范类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一)驻地在我省的全日制普通高校2012年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含全日制教育硕士)。
(二)根据《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加强中师学历幼儿园教师培养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09〕5号)规定,由省教育厅批准举办的7所中等师范学校2012年全日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
根据《
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学历要求,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相应学段且与所学专业一致的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一)具备《
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二)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三)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函(2010)4号)规定,按照《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要求,体格检查结论为合格。
(四)遵守
宪法和法律,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能履行《
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经就读学校思想品德鉴定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