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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条 对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等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以下行业、类型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1.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

  2.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3.年应税收入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4.金融保险业;

  5.房地产开发业纳税人不得事先实行核定征收方式;

  6.成本、费用核算健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纳税信誉等级A级纳税人;

  8.总、分机构类型纳税人;

  9.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二)下列的纳税人,可纳入核定征收重点考查范围:

  1.连续零申报或亏损的企业;

  2.税负相对于同行业企业明显偏低的企业;

  3.毛利率相对同行业明显偏低的企业;

  4.成本费用率相对同行业明显偏高的企业;

  5.废旧物资企业;

  6.餐饮企业;

  7.建安企业;

  8.民办教育企业;

  9.以收购凭证入账为主的企业;

  10.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如果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逾期仍不能提供分配表的二级分支机构。

  11.税务稽查查出有偷漏税问题的企业;

  12.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企业。

  上述企业凡具有本办法第三条情形之一的,应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各局对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的交通运输企业,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确定征收方式。

核定方式

  第五条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分为纳税人申请和税务机关核定两种认定方法。

  第六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施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

  对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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