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健全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落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任务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意见》,健全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药采中心与各盟市药采机构,认真落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采购工作,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供应。同时,协调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启动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招标工作。
五、组织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推进新一轮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招标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部署,起草《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细则》,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向社会颁布。同时,制定2012年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适时开展自治区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根据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国家六部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要求,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2012年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实施细则,启动2012年全区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培训,促进基本药物合理使用
以《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基层部分)》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为主要内容,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苏木乡镇卫生院和乡村一体化嘎查村卫生室)临床医生、药学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知识培训,促进基本药物规范使用,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水平。
七、加强调研督导,切实将各项药政工作落到实处
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深入盟市、旗县(市、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深入调研,了解和帮助解决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或向自治区医改办等上级领导机构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对各地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行督导,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的宣传,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切实将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到实处;在上级部门或机构的领导下,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管,确保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