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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

  为幼儿提供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饮用水,保证儿童饮水需求。
  第二十九条 妥善保管药品,保证幼儿用药安全。
  第三十条 幼儿园原则上不使用校车接送幼儿,如需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及标准。
  第三十一条 根据《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警务室建设的意见》规定,幼儿园应建立校园警务室,做到“警务前移、设置科学、职责明确、执勤规范、管理有序、建设达标”的要求。

第七章 保育和教育

  第三十二条 幼儿园实行保育与教育结合的原则,促进其身心和谐全面发展。
  第三十三条 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其它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三十四条 遵循《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为幼儿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尊重幼儿人格和权利,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教育内容的组织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方式和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中。科学合理的安排和组织一日活动。
  第三十六条 防止“小学化”倾向,严禁组织征订、统一购买各种幼儿教材、读物和教辅材料,严禁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严禁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各种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幼儿园不得举办学前班。
  第三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委员会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成立家长委员会,加强幼儿园家庭的联系,共同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
  成立家长学校,运用多形式、多渠道向家长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

第八章 经费保障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所需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转,确保教职工工资待遇和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提供房屋修缮、设施设备添置更新所需资金,保证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业务活动正常开展。
  第四十条 幼儿园收费按照县级以上(含县级)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并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第四十一条 幼儿园应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反映财务收支情况,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按规定编制经费预、决算和财务报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幼儿膳食费应建立专帐,独立核算,按成本收取,收支平衡,当月节余或超支不超过4%,严禁克扣幼儿伙食。食谱公开并定期向家长公布帐目。教职工伙食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

第九章 附 则

  1、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城乡幼儿园。
  2、对于3个班以下规模的幼儿园、小学附设学前班 (幼儿班)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本标准执行。
  3、本标准由贵州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儿童桌椅各型号的标准身高、身高范围对应表
  单位:cm

桌椅

型号

课桌尺寸

座 椅 尺 寸

儿童身高

适应范围

桌面高

 

桌下

净空高

座面高

座面

有效深

座面宽

靠背上缘

距座面高

靠背下缘距

座面高

幼1号

52

≥45

29

29

27

24

13

113~

幼2号

49

≥42

27

27

27

23

12

105~119

幼3号

46

≥39

25

25

25

22

11

98 ~112

幼4号

43

≥36

23

23

25

21

10

90 ~104

幼5号

40

≥33

21

21

23

20

9

83 ~97

幼6号

37

≥30

19

19

23

19

8

75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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