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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有多功能活动室,应具备开展体育活动、艺术活动、全园集会、观摩教学等综合性功能,并根据功能配备所需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图书室应配备符合儿童身心特点,内容健康向上的幼儿读物、杂志及幼儿音像制品等。幼儿人均读物不少于3册。教师专业用书不少于30种,专业报刊杂志不少于3种。
  第十六条 有卫生保健室,并按《贵州省幼儿园卫生保健室基本器械配备表》(见附件4)配备相关卫生保健设备。
  第十七条 有满足全园教职工办公所需的设施设备如:办公桌椅、资料柜、储物柜、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摄像机、电话等,有条件的可配备多媒体设备。
  第十八条 厨房设置,应符合疾控中心相关规定,并配备符合要求的厨具、炊具、冰箱等设备,配备防蝇、防鼠、防虫、防尘、消毒等设施。
  第十九条 按省相关规定配齐安保防卫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参照《贵州省幼儿园(班)玩教具配备表》(见附件5)要求,配置安全卫生、数量充足、丰富多样、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玩具和游戏操作材料。提倡玩教具自制,玩教具配备必须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确保幼儿健康、安全

第四章 教职工配备

  第二十一条 按照《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的意见》(黔府办发[2011]79号)及《贵州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有关规定配备教职工,并按以下要求配齐各类人员:
  园长:根据幼儿园规模大小,配备园长、副园长。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园长1人,4个班以上的幼儿园增设副园长或保教主任1人,10个班以上的可增设副园长或保教主任2人。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专任教师2人,保育员 1人。
  不开餐幼儿园可两班配一名保育员。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配专任教师2人,保育员2人。
  炊事员: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50-60名幼儿配1人,少于三餐一点的酌减。
  卫生保健人员:全日制幼儿园按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规定配备卫生保健人员1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寄宿制幼儿园配2人,幼儿超过150名的酌情增加。
  财务人员:幼儿园设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
  保卫人员:根据规定500名幼儿以下的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卫人员2至3名。
  以上各类人员应具有相关岗位资质,持证上岗。

第五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面贯彻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园长负责制,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重大事项由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决议,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举办者应为园长及教师专业发展提供支持和帮助,按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确保教职工队伍稳定。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应制定园务工作计划,建立建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园务管理、保教管理、卫生保健管理、后勤管理、信息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六章 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日常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制定重大及突发事故预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预防演练,增强师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安全事故,保障幼儿及教职工安全。
  第二十七条 按《贵州省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做好校方责任保险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格遵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为幼儿提供卫生安全、搭配合理、营养均量的食物。食堂严禁承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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