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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的通知
(黔教学前发〔2012〕99号)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教育局:
  为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又快又好发展,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改善办园条件时有章可循,我厅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1〕5号文)、《贵州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转发至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幼儿园。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联系人:蒋鸿雁,联系电话:0851-5283330。
  原《贵州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条件(试行)》(黔教幼通字第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贵州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幼儿园管理,全面提高我省幼儿园办园水平,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是我省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幼儿园的重要依据,也是本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条件好的地方,幼儿园办园标准可适当提高。

第二章 设置与规模

  第三条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及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保证幼儿就近入园,方便家长接送。
  第四条 幼儿园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日照充足、空气流通、远离各种污染源的符合环保规定的安全地段。
  第五条 幼儿园的园舍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现行幼儿园建设相关要求。园舍应安全、美观,整体布局合理、通透,按功能分区,管理方便,与保育、教育要求相适应。
  第六条 幼儿园规模,应以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以6-12个班为宜,最多不超过15个班。人口较少的乡(镇)、村幼儿园规模可适当减小。班级规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4岁) 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班级人数每班最多不超过5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适当酌减。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七条 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儿童的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儿童活动需求。
  第八条 室外活动场地应设置活动器械,并创造条件开辟沙池或沙箱、水池或水箱、种植园地等设施,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沙池深为0.3-0.5m,用沙应安全、环保,保持清洁卫生。水池深0.3m,保持水池及水质清洁卫生。幼儿园不能种有毒、有刺的植物。
  第九条 根据各类用房的不同功能,按需配备防暑、取暖和消毒设施。
  第十条 活动室需配备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桌椅,尺寸应符合《儿童桌椅各型号的标准身高、身高范围对应表 》要求(见附件1),材质环保,无棱角。玩具柜、图书架等设备,能满足各类游戏材料和玩具的摆放,玩具柜尺寸参照《儿童玩具柜、图书架规格参考表》(见附件2),并便于儿童自由取用。
  第十一条 每班配备保温桶、水杯柜、毛巾架等生活设备。保温桶应加盖、上锁。每生一杯(无毒、不易碎、耐高温),并有明显区分标记。每生配备专用的洗脸毛巾、擦嘴毛巾和擦手毛巾。毛巾间距10公分左右,标识清楚。
  第十二条 卫生间通风良好,地面防滑、易清洗。严禁在盥洗室安装煤气、燃气热水器。有符合幼儿年龄特点的厕所,提倡男女分厕。盥洗池大小高度要方便幼儿使用。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为幼儿午睡提供方便,单人单铺。寄宿制幼儿园单人单床。床铺的尺寸应符合《幼儿园儿童床铺基本尺寸标准》(见附件3)。所购寝具有质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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