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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

  二、壮大政府专职消防队伍规模,充实各级消防保卫力量
  各县要按照《四川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28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7〕31号)、《关于加强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10〕)精神并根据《凉山州“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在2012年底前,所有未建立现役制公安消防中队的县,政府专职消防员人数应增至15人(含)以上;2015年底前,全州所有乡镇组建志愿消防队。
  各县市政府要督促乡(镇)政府、大型企业和社区、村民组织加强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和社区、村镇义务消防队(站)建设,在2015年年底以前,在全州所有重点镇、经济发达镇和国家级旅游风景区建立专职消防队;加强消防文职人员队伍建设,夯实基层消防工作,弥补公安现役消防警力不足的现状。
  三、进一步加大地方消防经费投入和消防车辆、器材建设力度,大力提升政府专职消防队战斗力
  各县市要按照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财防〔2011〕330号)和省、州相关文件的规定,将地方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落实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经费保障,将营房建设、车辆器材装备购置、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公用经费和每年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维护、执勤、训练、灭火所需灭火剂、油料消耗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根据《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2012年内,除西昌、会理、冕宁外,原有水罐消防车数量不足两辆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增配一辆水罐消防车;已有两辆或两辆以上水罐消防车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增配一辆抢险救援消防车,并按标准为专职消防员配齐11项个人防护装备;2013年内,所有政府专职消防队必须至少配备两辆水罐消防车和一辆抢险救援消防车,并按规定配齐县级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全部器材装备。
  四、完善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机制和劳动保障体系
  各县市在扩大专职消防队伍建设规模,补足专职消防员人数的同时,要严格落实专职消防员准入制度,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实现全州政府专职消防员统一招收、统一考核、统一管理和统一训练。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消防力量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07〕31号)中“政府专职消防队人员、消防聘用文职人员工资参照当地同工龄阶段行业职工待遇确定,并按照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规定,切实提高政府专职消防员工资待遇,严格依法为专职消防员办理社会保险和意外伤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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