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理收缴。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欠费款10日内全部上解市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由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上解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二)基金征缴
1.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的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含中直、区直、市直、县直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各种聘用人员)缴纳生育保险费。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本级辖区内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中央及自治区驻崇左市企业、市属企业及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在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工作。各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中央、自治区驻县(市、区)企业、本县(市、区)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生育保险参保登记和基金征缴工作。
每年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扩面征缴的生育保险目标任务,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执行,纳入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2.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率。
(1)生育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于每年1月15日前一次性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逾期日征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低于统计部门发布的崇左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按崇左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职工个人工资收入高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参保人数低于50人的,缴费基数不能超过崇左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50%。
(3)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为用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0.5%;企业的缴费费率为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1%。
市劳动保障局根据生育保险统筹金收支平衡情况,可以适时调整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的比例。
(三)待遇支付
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待遇的审批和发放工作,县(市、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生育保险待遇具体支付条件和标准按照《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崇政办发[2009]9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