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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2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五、有序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各市(州、地)局要按照省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细则》(青食药监食(2012)16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食药监食通(2012)37号)的要求,在全省有序开展餐饮服务量化等级评定工作。做到统一评定内容和要求,统一公示样式,严格等级评定,加大宣传力度,加快推进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年底前要分批分期完成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等的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省局将适时召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推进会,加大对各地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全面推进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工程建设

  各市(州、地)局要按照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青食安(2011)16号)要求,加快示范县、示范街、示范单位建设,年内实现每个市(州、地)至少有一至两条示范街,每个区、县有一定数量的示范店。要加强对示范单位挂牌后的监督检查,确保示范工程建设质量和水平。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示范工程建设成果,组织监管部门之间、餐饮服务单位之间交流学习示范建设经验。省局年内组织开展首批省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单位遴选,加大对各市(州、地)各地示范工程建设情况的指导和检查。

  七、进一步推动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各市(州、地)局要按照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青食药监食通(2012)31号)要求,3月底前完成省内所有餐饮单位诚信承诺书签定工作;积极探索落实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机制和方式方法,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加快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严格执行餐饮服务单位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要求,重点检查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大型以上(含大型)餐馆、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食堂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等要求,全面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开展餐饮安全风险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鼓励和支持餐饮服务单位采用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五常法”、“六T法”等先进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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