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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1、申请资料目录;
  2、《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新开办或变更法人代表的,还提供任命文件或股东大会决议);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和/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其他合法有效证明);
  6、经营场所及周围环境平面图;
  7、各操作加工功能间布局和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平面图;
  8、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明;
  9、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10、清洗、消毒和冷藏等设施设备清单;
  11、采购、贮存、加工等环节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12、申请者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一年内未有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三年内未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餐饮服务许可、五年内未有被吊销餐饮服务许可的情形的说明材料;
  13、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4、生活饮用水质检报告;
  15、餐厨垃圾处理办法(或方式);
  16、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17、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求的其它资料。
  以上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由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决定书。
  (三)由餐饮服务监督检查机构按照《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许可审查鬼法的通知》(国食药监[2010]236号)以及《餐饮服务许可换证现场核查标准》要求,组织2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进行换证现场核查,并作出现场核查结论。
  (四)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同意,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2009]257号)要求制发《餐饮服务许可证》。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省局的安排部署,制定本辖区换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工作实施方案,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和方式,对换证工作的时间、标准、程序等内容进行广泛开展宣传动员,使符合换证对象要求的餐饮服务单位积极做好换证准备工作。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于2012年年底前完成换发证工作。对不按要求进行换证申请的餐饮服务单位,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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