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开展2011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
(财驻黑监[2012]9号)
黑龙江省各中央预算单位: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制发的《
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及《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2011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资料受理时间为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至2012年4月30日前。
二、年检范围
各中央预算单位截止2011年12月31日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含所属非法人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备案管理类的零余额账户、贷转存账户、保证金账户、定期存款账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公务卡账户、通知存款账户、协定存款账户等)均需申报年检。
三、年检需报送的资料及要求
(一)《2011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即“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系统(预算单位版)”导出的年检申请表,以下简称《年检申请表》),并附TXT格式的电子文档,2个文本格式同时报送。
(二)2011年12月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最后一页)复印件,对账单上须标明银行账号并加盖银行印章,并在对账单右上角标明在《年检申请表》上的账户序号,标注账户类别和用途。
四、其他有关事宜
(一)请各预算单位做好年检前的各项备案管理工作:
1.已开设但未备案的账户(包括备案管理类的账户,下同),应在报送年检资料之前将有关开立备案资料报送我办办理备案手续。
2.2010年度年检结论合格但2011年度已到期的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以及贷转存、保证金等账户,应在报送年检资料的同时一并报送有关撤销备案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