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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寄宿制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每栋宿舍楼和每间寝室由住校学生担任楼长、室长,负责维护宿舍秩序,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第六章 劳动实践基地管理

  第三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调剂、划拨、开发校内闲散土地、租赁等形式,落实适当规模的荒山或土地,建立学生劳动实践基地或学校果蔬、养殖基地。

  第三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学生劳动实践基地建设工作作为关心学生健康成长、促进我省农村基础教育和谐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的大事来抓。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完成时限。

  第三十二条 通过建立劳动实践基地,实施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通过加强对基地的建设和管理,达到改善农村寄宿制学校学生伙食和营养,减轻学生经济负担,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目的。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按照综合实践活动课程标准,明确实践活动教学计划和内容,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到基地参加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劳动实践技能和创造能力。要根据寄宿学生数量,确定劳动实践基地的种、养植规模,作出科学的种、养植计划。把劳动实践基地建设成融教育教学、劳动实践、农科实验、生活娱乐为一体的育人场所。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重大疫情报告制度,做好学生常见病、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三十五条 按要求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在校园设置固定健康教育宣传栏,每月定期更换内容,做好卫生知识宣传普及,提高学生卫生保健知识和水平。

  第三十六条 设立学校卫生室,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等部门关于加强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管理意见的通知》配备校医,购置必需的急救器材和药品,保障对学生常见病的治疗。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开展健康教育,接受学生健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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