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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2年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的通知

  (四)工程技术档案。

  (五)工程观感质量。

  (六)工程项目监理工作质量。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具体实施方案,确保目标明确,责任落实,工作到位。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尽快制定《2012年监督执法巡查工作计划》,并逐级上报,设区市《监督执法巡查计划》于3月15日前报省质监总站。

  (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巡查时,必须配备必要的、科学的检测仪器进行抽查、抽测,提高巡查工作的科技含量,坚持用数据说话,保证巡查工作准确性,增强巡查工作的威慑作用。

  (三)对在巡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该整改的整改,该查处的查处,坚决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纠正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不断提高企业质量意识,规范质量行为。同时,对巡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要记入《监督记录》,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的重要内容和工程能否备案的重要依据。

  (四)巡查结束后,要及时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通报》,并加强对发现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的跟踪复查。

  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巡查通报上报市级建设主管部门。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辖区工程质量巡查通报上报省厅,并起草所辖县(市)开展巡查工作情况报告报省厅。

  各市、县(市)开展质量监督执法巡查工作情况将作为省级巡查的重点内容,并列入年终考核和监督机构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按规定开展工程质量巡查的,年底省厅将全省通报批评。

  (五)省级监督执法巡查工作突出行政执法,严肃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规项目,发挥综合管理合力,实行市场和现场两场联动,对发生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曝光、经济处罚、降低级别、吊销资质、清出市场的处理,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和威慑力。巡查工作完成后,向全省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巡查通报》。

  (六)工程质量巡查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工作纪律,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要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对巡查结果承担工作质量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开展工程质量巡查工作,要通过巡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工程质量真实情况,深入分析新形势下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的特点和规律,研究制订有效措施,逐步解决工程质量存在的普遍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全面提升全省工程质量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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