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升稽查执法效能
(一)完善和落实稽查执法监督制度
落实行政执法情况报告制度。认真做好执法情况和行政处罚统计报告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监管制度。
落实稽查执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全省稽查执法情况,加大督查指导力度,规范建设稽查执法行为。
落实稽查执法督查制度。对在省厅稽查执法情况通报中受到点名批评以及建设稽查执法考核排名落后、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中问题突出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重点督查,对存在的问题促其整改。
完善稽查执法巡查制度。组织对部分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县级主管部门的随机巡查。重点巡查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以及违反法定执法程序、违法案件查处不力等问题,及时通报巡查情况。
落实稽查执法考核制度。组织全省稽查执法工作考核,推进全省稽查执法工作。
落实稽查执法约谈制度。对稽查执法工作不力、稽查执法制度不落实,以及省厅重点督查后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进行约谈。
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构成行政执法过错人员,依照《
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进行责任追究,促进职责履行,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二)查处行政违法行为。对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失职“不作为”、不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越权“乱作为”的不依法行政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三)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行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执法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重点工作的督导检查。
(四)开展重点稽查执法工作。制定印发《2012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指导设区市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房地产市场调控、城乡规划建设、建筑节能与城镇减排、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三、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制度,提高城乡规划督察效果
(一)提请省政府制定《河北省城乡规划督察管理办法》。
(二)进一步发挥城乡规划督察员的督查作用。完善省城乡规划督察员选聘和派驻制度;加强规划督察员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落实《河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综合评价管理办法》,加强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考评,规范规划督察员管理;加大督察力度,重点对《
城乡规划法》和《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执行情况、擅自变更规划或违规调整容积率、“城市五线”制度落实情况的督察,提高规划督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