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拓展“五方挂钩”。深化“五方挂钩”帮扶内容,完善“五个一”帮扶机制,继续选派省委帮扶工作队赴重点地区驻县帮扶,扶贫任务较重的非重点县(市、区)仍作为省帮扶工作联系点,拓展工作内容,使更多的公共资源、社会资源流向经济薄弱地区,更多的人才、技术、资金投向经济薄弱地区。省各部门单位、人民团体、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军队和武警部队、苏南县(市、区)纳入“五方挂钩”帮扶单位,承担相应的帮扶任务。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参与扶贫开发,鼓励各类民营企业、发达乡镇、苏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先进村与经济薄弱村开展结对帮扶。
(十六)整合社会资源。城乡精神文明共建、机关党组织创先争优活动,要把与低收入农户、经济薄弱村结对帮扶作为重要内容。机关各部门和党员干部要积极做好结对帮扶工作。鼓励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参与扶贫开发工作,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侨联等群众组织参与扶贫。积极倡导扶贫志愿者行动。
六、政策保障
(十七)资金投入政策。按照“健全扶贫投入机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的要求,建立扶贫资金稳定增长机制和扶贫成效考核奖补机制。省、市、县(市、区)都要把扶贫开发资金投入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扶贫开发重点县(市、区)新增财力要明确一定比例用于扶贫开发。各部门、单位扶持农村发展的各类项目资金,要向低收入农户和经济薄弱村倾斜。加强对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监管跟着资金走”的原则,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金报帐制、公示制和审计制。扶贫资金投向、使用范围、分配原则和分配方法等,要广泛征求受益群众意见,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用途符合规定。审计部门要对扶贫资金进行定期审计,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现象。建立和完善扶贫资金让低收入农户直接得益的有效机制,形成的资产要明确权属和管护责任,明确利益分配关系,确保帮扶项目长期发挥作用。各级财政按中央规定提取并管理使用好支持经济薄弱地区发展资金。
(十八)金融服务政策。继续实施对纳入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发放扶贫小额贷款政策,省级财政给予贴息、奖励和损失补偿,突出扶贫小额贷款的扶贫功能。积极开展村级互助资金试点,实行民有、民用、民管、民受益,让低收入农户借款手续更加简便,扶贫资金与低收入农户需求结合更加紧密。积极开展慈善基金、彩票公益金扶贫救助工作。
(十九)企业帮扶政策。对挂钩帮扶企业实行政策鼓励,企业捐资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或社会事业项目,相关费用根据国家规定在税前列支。省、市、县各级在安排企业发展奖补资金、农业龙头企业扶持资金时,要优先支持挂钩帮扶成效显著的企业。对吸纳农村低收入农户劳动力达到一定数量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电费综合补贴、减免企业所得税等政策优惠。为吸引苏南挂钩企业进行产业转移,苏北地区要在规划、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把村企挂钩帮扶列入企业创建文明单位的考评内容,省每年开展村企挂钩工作检查评比,对在村企挂钩帮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企业和优秀企业家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