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冀建城〔2012〕56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石家庄、张家口市园林局,城市绿化办公室: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已经第23号省政府令发布,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进入新阶段。为认真宣传贯彻好
《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
《办法》发布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
近年来,各市、县把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变面貌、上水平、惠民生、建设宜居环境的重要抓手,加大投入,强化管理,以城区河湖水系整治为重点,实施了一大批文化品位高、生态效果好的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有效改善了生态环境,全省园林绿化工作取得显著成果。但法制保障工作相对滞后,1992年国务院制定的《
城市绿化条例》和1995年我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需要。
《办法》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文明和谐、打造舒适宜居城市、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立法宗旨,结合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责、明确规划和建设、严格保护与管理、规范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系统规定,尤其是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主体和编制调整的审批程序,绿线的制定调整程序,公园水系建设、古树名木抢救保护工程及人性化执法等作了创新和探索,增强了
《办法》的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
《办法》的出台和施行,对解决城市园林绿化当前存在的问题,加强和规范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保障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事业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