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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五)强化了水土保持补偿制度。新《水土保持法》全面总结多年来各地探索实践水土保持补偿制度的成功经验,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完善水土保持补偿制度的要求,首次将水土保持补偿定位为功能补偿,从法律层面建立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明确规定因生产建设活动而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充分体现了“谁开发、谁治理、谁补偿”的原则。实行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有效运用经济手段,将促使生产建设者约束行为方式,最大程度地保护水土保持设施、天然植被以及原地貌,减轻水土流失及其危害。

  (六)强化了水土保持法律责任。新《水土保持法》完善了法律责任种类,丰富了责任追究方式,提高了处罚力度,增强了可操作性。在法律责任方面,新《水土保持法》从行政、刑事、民事三方面对多种违法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在责任追究方面,增加了滞纳金制度,规定了代履行制度,强化了对单位(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明确了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处罚方面,加大了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处罚标准。在执行方面,规定罚款等处罚措施可直接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深入抓好新《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

  新《水土保持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的法律准绳,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全面贯彻、深入落实,充分发挥新《水土保持法》的规范作用,切实抓好全市水土保持各项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新《水土保持法》的宣传贯彻实施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深化水利依法行政的突出内容,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首要任务。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宣传贯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有序实施。在经费、人员方面给予有力保障,确保新《水土保持法》贯彻实施有序、有效开展。在新《水土保持法》的学习贯彻过程中,要突出两个“率先”,即水利系统干部职工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学好用好;水利工程要率先依法执行好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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