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水土保持法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一)强化了地方政府水土保持主体责任。水土保持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事关国计民生和国家长远发展。搞好水土保持是各级政府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实践证明,对于水土保持这样具有公益性、综合性、社会性、长期性特点的工作,必须由政府统一组织推动,长期坚持不懈,才能取得显著成效。新《水土保持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同时,新《水土保持法》还对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组织发动单位和个人开展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强化了水土保持规划的法律地位。为体现规划在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新《水土保持法》专门增加了“规划”一章,对规划编制依据与主体、程序与内容、编制要求与组织实施做出了全面规定。明确了水土保持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加强水土保持管理的重要依据。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科学编制好规划,明确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从法律上强化水土保持规划的约束力。

  (三)强化了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新《水土保持法》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方针,增加了对一些容易导致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规定,如严格禁止毁林毁草活动以及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进行可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对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要求选址、选线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这些规定对预防人为水土流失、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至关重要。

  (四)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新《水土保持法》明确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独立行政许可事项,进一步确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方案管理职能。同时,扩大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适用的区域和项目范围。对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不按要求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不报批水土保持措施重大变更等行为,新《水土保持法》设置了相应罚则,进一步确立了水土保持方案对生产建设项目审批立项和开工建设的前置地位,完善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强化了水土保持方案的法律地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