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与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无拖欠工资现象,无使用童工、歧视女工现象。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3.发挥企业优势,积极参与全民创业活动,大力扶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取得明显成效;
4.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努力稳定就业岗位,为稳定和扩大就业做出积极贡献。
(四)促进全民创业带头人条件
1.自强自立,积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业绩突出,事迹感人,在促进创业和就业方面具有良好社会声誉;
2.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守法经营,所办经济实体经济效益稳定,持续盈利2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示范效应和带动作用;
3.创办企业为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就业作用明显。
五、评选程序
评选表彰在兼顾均衡的前提下,向就业任务重且工作业绩突出的地区和部门倾斜。评选表彰活动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评选表彰活动的具体工作。促进全民创业先进单位、促进全民创业先进个人和促进全民创业先进企业按以下程序评选:
(一)推荐。县(市、区)推荐工作由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开展,市直单位和市属及以上企业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推荐。
1.推荐名额。各县(市、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原则上最多各推荐促进全民创业先进单位1个、促进全民创业先进个人1人、促进全民创业先进企业1户。
2.推荐材料。推荐对象均须填写推荐表,并另附一份不超过800字的事迹材料摘要(含电子版),内容包括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基本情况与主要事迹。涉及到的主要奖项,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推荐要求。县(市、区)推荐对象由各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后,由县(市、区)政府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单位和市属及以上企业的推荐材料由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进行初审。所有上报材料均用A4纸打印一式3份,于2012年5月30日前上报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党政办公大楼1119房间,联系电话:63296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