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法规体系。结合我省实际,上半年出台《河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办法》。研究制订《历史建筑认定和修缮技术导则》、《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基础设施改造技术导则》等规范文件。各市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地方历史风貌保护的管理办法,为名城名镇名村抢救性保护和规范管理提供必要依据。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成立抢救保护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本地区抢救保护工作,统一协调督导。明确相关部门责任和分工,市、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有关街区、名镇名村、环境整治等详细规划编制,各项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抢救保护工程的组织实施和验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设区市抢救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下设专家组,负责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各设区市领导小组每月25日前,要向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报送抢救保护工程进展情况。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每个月将对各地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二)制定实施方案,确保工程进度。市、县要按照全省行动方案工程进度安排,制定本地区2012-2015年名城名镇名村、传统建筑抢救保护工程实施方案。方案要分年度理清项目名单、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其中,2012年度实施计划,要对抢救保护工程各项任务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进度、资金预算、责任分工等做出详细安排,尤其要明确开展基础设施改造和环境整治的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历史街巷、抢修的传统建筑和历史建筑名单。2012年2月底前,设区市要将全市域抢救保护工程的整合汇总实施方案,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
实行下管一级的督查制度,并定期开展检查。对未完成任务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要进行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物局将成立联合检查组,每季度末对全省抢救保护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对各市抢救建设情况进行调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拓展保护渠道。“十二五”期间,省财政厅安排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建筑抢救保护工程。各地也要加大抢救保护资金投入,同时以政府为主导,通过市场化运作,多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各界以多种投资方式参与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各地要制定有关优惠政策,鼓励产权人对自有传统建筑进行抢救性修缮保护。
(四)搞好宣传引导,社会广泛参与。保护历史文化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各地要充分利用公共媒体,加大对抢救保护工程的宣传力度,普及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地要真情服务群众,真诚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充分征求居民意见,争取群众认同支持,主动配合抢救保护工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