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规定的通知
(合政〔2012〕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贯彻〈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奖励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结合实际,现就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下简称“独保费”)、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助等奖励政策作出下列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户籍公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对子女年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每月享受30元的独保费,至独生子女年满16周岁止。
(一)夫妻双方均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含聘用人员,下同)的,独保费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一半;只有一方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所在单位全额发放;夫妻离异或丧偶的,由子女跟随一方全额发放;
(二)双方均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职工的,独保费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承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下属社区服务机构于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
三、对子女年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市无单位居民,给予每人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未达到退休年龄死亡的,比照退休执行。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给予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补助。
一次性补助资金按下列渠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