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消防条例(2012修订)

  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公安派出所对本辖区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和规模较小场所的消防安全应当每年至少检查一次。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单位、场所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决定,或者依法作出撤销消防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依法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该决定抄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的;
  (二)擅自变更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
  (三)擅自变更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室内装修、装饰,未按消防技术标准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可燃物品仓库的电气设施、线路未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的;
  (三)单位发生火灾后,未经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和安全评估,继续使用或者生产经营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