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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


  (十二)控制全面改造“城中村”数量,实行差异化的旧村改造模式。属于穗府〔2009〕56号文件确定的52条“城中村”且已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可采取整体拆除重建为主的全面改造模式。52条“城中村”之外的旧村,以综合整治模式为主实施改造;若村民申请全面改造,应当经村民充分民主协商,按本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程序并报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后方可实施。

  (十三)规范“城中村”改造主体和运作方式。“城中村”改造由区政府主导,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区政府应当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基础数据摸查、成本测算等改造前期工作,编制“城中村”改造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前期工作有资金困难的,可向区政府申请从“三旧”改造专项资金中调剂周转。相关费用纳入改造成本在土地出让收益中一并返还。

  鼓励“城中村”改造项目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招商融资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如需自主改造、协议出让的,应当经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城中村”自主改造项目选择合作企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报区政府以公开招标方式引进有实力、信誉好、社会责任感强的合作企业。

  穗府〔2009〕56号文件附件2第三条第(六)款关于“城中村”改造主体和运作方式的规定不再执行。

  (十四)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城中村”改造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计划以及股权合作、土地转性等重大事项决策应当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见,经村集体经济组织90%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穗府〔2009〕56号文件附件2第三条第(五)款关于村民意见听取方式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十五)严格审核控制“城中村”改造成本。市“三旧”改造机构应当进一步加强“城中村”改造成本控制,统一全市的“三旧”改造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严格控制改造成本,探索由社会专业机构进行改造成本评估的工作机制。

  (十六)坚决防止产生新的“城中村”。各区政府应当统筹兼顾,疏堵结合,严防区域内发生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加强政策宣传与动态巡查,对于新的违法建设,发现一宗查处一宗,杜绝边改造、边违建、边抢建的不良风气。以2007年航拍图为基础,对2007年6月30日之后擅自建设的建构筑物一律拆除,不予任何形式的补偿。对于未纳入全面改造、实行综合整治类的“城中村”,市、区两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落实专项资金,用于综合整治项目规划编制、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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