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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侗族自治县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七)组织、协调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指导、督促、检查有关单位、乡镇的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开展调查研究,定期与不定期对城乡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复查,受理公众的咨询与投诉,查处有关举报、投诉事项,负责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复议工作。负责贫困大学生贫困救助工作。

  (八)研究提出基层政权和基层自治组织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依法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进基层民主自治、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社区建设工作,推动社区服务发展。承担县社区建设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拟订全县行政区划总体规划;负责乡(镇)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编绘和申报乡(镇)标准行政区划图;组织、协调、指导乡(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制定乡(镇)界标准样图;负责乡(镇)行政界线争议的调查和调处;承办乡(镇)行政区划名称、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管理区划、勘界、地名档案。承担三江县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承担老年人、孤儿、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拟订本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贯彻落实各类福利设施标准;对全县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负责三江县慈善会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

  (十一)贯彻实施《婚姻法》,倡导婚姻习俗改革;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和指导工作。

  (十二)拟订本县殡葬工作发展计划,推行殡葬改革。

  (十三)贯彻实施《收养法》,承办本县国内公民收养登记工作。

  (十四)负责社会福利彩票销售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本县境内收容遣送工作。

  (十六)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

  (一)社会团体章程的核准。

  (二)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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