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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2012)

  (一)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
  (二)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
  (三)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
  除商业繁华区域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市容貌的整体美观。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风格、造型、色调、体量、形式、位置、朝向、高度、材质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二章 户外广告设置与维护

  第八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的,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申请表。内容包括:设置地点、位置、性质、广告设施形式、规格等;
  (二)营业执照;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位置示意图及效果图;
  (四)户外广告设施载体的使用权证明文件。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还应当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机构出具的结构设计图、施工说明书和施工结构图,以及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书。
  第九条 需要进行规划选址定位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进行规划审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由市建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属于非公共所有的,其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
  第十一条 取得户外广告设置权的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以下统称设置者)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依法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设置者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照批准的地点和位置设置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未在规定期限内设置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变更。需要转让、变更的,设置者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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