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发挥医保的补偿和监管作用。同步推进总额预付、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复合支付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医疗机构给予及时合理补偿,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规范诊疗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严格考核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使用率及自费药品控制率等指标,控制或降低群众个人负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分别负责)
(6)落实政府办医责任。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公共卫生服务、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贴等投入政策。(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分别负责)
(7)合理确定公立医院(含国有企业医院)数量和布局,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规模和设备配备。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负责)
(8)加快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要求,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经营管理和用人自主权。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发展规划、重大投资等权力由政府办医主体或理事会行使。建立完善院长负责制和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兼任公立医院领导职务。继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进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养老等社会保障服务社会化。(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9)完善医院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内部分配机制。提高人员经费支出占业务支出的比例,提高医务人员待遇。院长及医院管理层薪酬由政府办医主体或授权理事会确定。严禁将医务人员个人收入与医院的药品和检查收入挂钩。(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
13.深化鞍山市公立医院改革。
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改革补偿机制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为抓手,深化体制机制创新,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行效率,在绩效工资分配、定价、基本药物采购等方面给予鞍山市一定的自主权,尽快形成改革的完整路径。深化管办分离,加快医药分开,大力推进多元办医,积极开展内部运行机制改革。(鞍山市政府负责)
14.大力发展非公立医疗机构。
(1)细化并落实鼓励社会资本办医的各项政策,支持举办发展一批非公立医疗机构。各级卫生等有关部门要限期清理修改相关政策文件。进一步开放医疗服务市场,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积极引进有实力的企业、境外优质医疗资源、社会慈善力量、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举办医疗机构,对举办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给予优先支持。鼓励具有资质的人员(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开办诊所。进一步改善执业环境,落实价格、税收、医保定点、土地、重点学科建设、职称评定等方面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予以补助。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的大型医疗集团和康复医疗机构发展。(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经贸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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