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保证药品及时供应。(省卫生厅、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负责)
(4)建立省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省政府采购中心、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5)严格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增补药品。(省卫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继续提高基本药物质量标准,对基本药物实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电子监管,提高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监管能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9.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建立完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各级财政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施后对地方的经常性补助机制,并纳入预算安排。地方政府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实行先预拨后结算。全面落实一般诊疗费及医保支付政策。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经费。(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对编制实行动态调整。(省编委办负责)
(3)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全面实行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重点选聘好院长并建立任期目标责任制。(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4)完善绩效分配机制。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收入分配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在全部实施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要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结余部分可按规定用于改善福利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
(5)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真细致做好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按时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10.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继续加大支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的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负责)
(2)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以省为单位建立统一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技术信息标准,实现与基本医保等信息互联互通。(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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