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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新疆服装产业的意见


  14、鼓励服装企业兼并重组。服装企业在重组改制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15、进口关税优惠。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服装企业所需的进口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进口关税。

  (四)促进就业和推进人才队伍建设

  16、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服装企业招用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高不超过3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新招用新疆劳动者就业,对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最长3年的50%的社会保险补贴,上述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17、支持企业招用少数民族职工。取得贷款的服装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或女大中专毕业生,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所需资金从自治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18、妇女创办或从事服装产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对符合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镇妇女,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8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妇女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经办金融机构可将人均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和农村妇女新发放的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19、加大技术工人培训力度。自治区各类职业院校和办学机构定向为南疆三地州服装企业和服装产业园区企业培训技术工人,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

  20、支持企业技能培训。鼓励服装企业开展新招录职工岗前培训,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自治区有关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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