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支持企业市场拓展。支持和组织区内服装企业参加境外和国内展会,为服装企业开拓中亚和俄罗斯市场等参展活动提供费用补助,对在该地区投资办厂或建设营销网点给予补贴。
8、对出疆服装产品进行运输补贴。在争取国家政策出台前,对出疆的各类服装制品使用公路运输的,享受自治区公铁分流财政运费补贴。
(三)加强金融税收支持
9、继续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利率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68号)相关政策规定。给予列入“十二五”期间全国少数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中的生产少数民族服装的企业和在民族贸易县内销售少数民族服装的民族贸易企业(由国家民委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确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比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
10、建立产业融资平台。建立服装产业发展政府引导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服装产业;支持和鼓励服装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成功上市的服装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财政奖励;支持服装企业采取发行企业债券、集合债券、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信托计划等方式多渠道融资;支持担保机构扩大对服装品牌企业(包括应收帐款所有权在内)的担保抵押物范围,切实解决服装企业贷款难问题。
1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服装骨干企业向规模化发展;完善服务机制,创新符合服装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满足中小服装企业的融资需求;充分利用外汇贷款和贸易融资,积极支持外向型服装企业发展。
12、享受企业所得税及相关税收优惠。对自治区境内的服装企业,自2011年起,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免征5年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在2011年-2015年期间,对企业重大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生产工艺创新和延伸下游产业链的,经自治区财税部门和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自认定之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13、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服装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