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扩大服装产品向西出口。自治区相关部门组织建立服装出口合作机制,制定我区服装出口战略布局。发挥喀什、霍尔果斯经济特区地域优势,用足用好国家和自治区各项政策,着力发展面向中亚、西亚和俄罗斯市场服装出口贸易。
(五)举办“亚欧丝绸之路服装节”。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每年共同主办高层次的“亚欧丝绸之路服装节”,作为亚欧博览会的补充和延续。通过市场化运作,以会展形式拉动服装产业发展,搭建拓展中亚、西亚、俄罗斯服装市场的综合性经贸平台。
(六)建立服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产品研发、检测及质量服务、教育和培训、信息化服务、电子商务及物流配送、融资征信等公共服务平台,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依靠行业协会创建行业信息平台及服务平台,发展中介机构,大力推进产业升级。
四、政策措施
(一)鼓励服装企业投资发展
1、鼓励服装企业加大投资。对在我区新建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服装生产项目或工商注册在我区的国内服装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经审核,自治区财政按其生产或工艺设备(包括自制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2、政府采购要积极支持我区服装企业的发展,在政府采购方式、定价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自治区相关机构及企事业单位的采购本地产服装。对于在新疆注册的服装企业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即具竞标资格,在技术、质量、服务和价格等同等条件下,不得歧视疆内服装企业的产品。
3、服装企业可享受自治区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相应的各项扶持政策。本意见中提及的服装企业包括服装生产、加工、设计、品牌运营、贸易等与服装产业相关的企业。
(二)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4、自2012年起,自治区增加技改资金3000万元用于支持服装产业发展。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特色轻工等各类专项资金对服装企业予以倾斜。
5、给予服装企业奖励支持。对服装企业纳税金额前十名和纳税金额增速列前十名的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新疆名牌、新疆著名商标以及相关奖项的企业及有重大贡献的设计人员给予奖励。
6、支持行业协会和国内外机构建设服装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对于在我区建立服装产业相关的产品研发、检测及质量服务、品牌培育和孵化、教育和培训、信息化服务、电子商务等公共服务机构给予费用补贴;支持服装企业实施“两化”融合,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