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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辽政发〔2012〕2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全省自2005年启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极大地促进了林业产业的发展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加快了林农致富的步伐,调动了林农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初步实现了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的目标,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同时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树立典型,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入开展,省政府决定,授予沈阳市政府等45个单位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尚明铸等154名同志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创佳绩。全省广大干部群众要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方针,积极探索,锐意进取,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农村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扎实的工作,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和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2.辽宁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先进个人名单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沈阳市人民政府
  抚顺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人民政府
  丹东市人民政府
  朝阳市人民政府
  康平县人民政府
  庄河市人民政府
  岫岩县人民政府
  新宾县人民政府
  清原县人民政府
  抚顺县人民政府
  本溪县人民政府
  桓仁县人民政府
  宽甸县人民政府
  凤城市人民政府
  北镇市人民政府
  盖州市人民政府
  彰武县人民政府
  辽阳县人民政府
  开原市人民政府
  铁岭县人民政府
  北票市人民政府
  建平县人民政府
  兴城市人民政府
  绥中县人民政府
  大连市林业局
  鞍山市林业局
  阜新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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