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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2〕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提高社会消防管理能力
  (一)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要将城乡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地方消防力量建设、消防宣传教育培训、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消防经费保障等纳入“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把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范畴,同步发展,同步推进。结合行政区域特点,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展城市火灾风险评估和消防安全评价。沈阳、大连等较大城市要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标准,提高城市防控火灾综合能力。要以乡镇、街道为单元,以村民委员会、社区为基本单元,逐级细化网格到单位场所、庭院楼栋,将辖区所有单位、场所和居民区100%纳入网格管理,逐个网格落实人员、职责和任务。2013年年底前,全省所有乡镇、街道都要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精细管理。省、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火灾隐患举报中心,统一使用“96119”举报电话,制定落实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发动公众举报火灾隐患。
  (二)履行部门消防监管职责。各级政府要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和信息互通。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细化工作职责,量化工作任务。定期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及时整改火灾隐患。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加强部门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要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相关许可证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核发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照,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在限期改正、消除隐患之前,旅游部门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质监部门要依法取消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工商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要多警联勤加强消防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和社区农村警务室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把消防审核、验收和开业前检查关口,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抽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打击消防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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