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性质和危害程度,实施分级控制、分级响应,并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响应。
1.3.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各级卫生部门要及时做出反应,迅速采取措施。
1.3.4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的科学技术保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科学防治。要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①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③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同时涉及多个省份,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④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
⑤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①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及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市、区)。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或疫情波及其他地市。
③腺鼠疫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其他地市。
④霍乱在市行政区域内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其他地市,并有扩散趋势。
⑤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⑦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区)以外的地区。
⑧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⑨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⑩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例及以上;或死亡5例及以上。
?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①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以内。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③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及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
④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30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或市区首次发生。
⑤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