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生灾害:地震动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动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报自治区地震局备案。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制定部门抗震救灾应急预案,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参照本预案,制订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为适应地震应急机构的需要,要不断完善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暂定为5年。
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7.3 奖励与责任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本预案实施中的有关行为进行奖惩。
7.4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
贵港市地震应急预案》(贵政办(2007)172号)同时废止。
8.附录
8.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
地震灾害等级
| 分级标准
| 初判标准
|
人员死亡
| 经济损失占年
生产总值比例
| 发生在人口稠密区
地震的震级
|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 300人以上
| 1%以上
| 7.0级以上
|
重大地震灾害
| 50-300人
|
| 6.5-7.0级
|
较大地震灾害
| 20-50人
|
| 6.0-6.5级
|
一般地震灾害
| 20人以下
|
| 4.5-6.0级
|
8.2 贵港市地震灾情速报示意图(略)
8.3 市地震灾情速报传真格式
地 震 灾 情 速 报
第 期
速报人: 批准人:
截止 年 月 日 时 分,收集的灾情如下:
1、震感范围:
2、人员死亡 人,受伤 人(可列出伤亡人员的地点)
3、牲畜死伤情况
4、简述房屋的破坏情况
5、简述通信、供水、供电、交通受损等情况
6、其他情况(地震造成的社会影响、群众情绪及政府救灾情况等)说明
注:了解多少情况就填写多少情况,一次速报不必求全。
8.4 市震情简报格式
震 情 简 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