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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抗震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4.8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特别重大或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实施救援,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实施救援,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根据灾情,市人民政府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对灾区救助。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地震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实施救援,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市人民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邻近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4.9 新闻报道

  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

  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发生一般和较大地震灾害时,由市人民政府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确定发布内容,采用适当方式发布新闻、组织报道,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市震情发布新闻通稿模板见附录8.5。

  4.10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是: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单位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单位宣布。

5.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心理及法律援助。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挖掘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助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发动和接收、发放社会各界的捐赠。

  贵港红十字会组织发起社会募捐活动,负责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救助物资等。

  5.3 保险

  保险公司按照保险责任及时理赔。

  5.4 调查和总结

  重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由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由市地震局负责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分别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灾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及改进建议,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

6.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6.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当我市以及我市上游地区大型水库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时,市地震局负责协助自治区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情,提出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并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6.2 矿震和水库诱发地震速报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3.5级以上矿震或水库诱发地震时,市地震局要在50分钟内完成地震参数的初步测定并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地震局;市地震局协助自治区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灾情,开展应急工作。

  6.3 平息地震谣言

  当我市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人民政府要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地震局要积极协助自治区地震局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市人民政府做好宣传稳定工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

  当乡镇地区出现地震谣言并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时,市地震局要派工作人员调查谣言起因,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宣传稳定工作;同时,市人民政府负责督导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6.4 应急戒备

  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重大政治、社会活动期间,市地震局应加强震情值班,对异常现象及时上报与核实,保证信息传递和震情会商。按照中国地震局、自治区地震局的要求,市地震局确定统一的对外宣传口径,适时将应急戒备工作情况上报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地震局。

7.附则

  7.1 名词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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