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临震预警为Ⅰ级预警(红色):即对未来10日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短期预警为Ⅱ级预警(橙色):即对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地震中期预警为Ⅲ级预警(黄色):即对未来一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预报。
3.4.2 预警发布
原则上地震短期预测意见由自治区地震局提出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发布。对于已发布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的地震短期预报地区,如发现明显临震异常,情况紧急时,市人民政府可以发布48小时之内的临震预报,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并送自治区地震局备案。
预警级别的调整和解除,由市人民政府或自治区地震局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程序
4.1.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地震灾害事件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可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Ⅱ级,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6.5-7.0级地震,可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Ⅲ级,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6.0-6.5级地震,可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Ⅳ级,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2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的4.5-6.0级地震,可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另外,对于发生在我市4.5级以下地震,根据地震灾害情况、社会影响程度和震后趋势判定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地震局提出请求,再由自治区地震局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经同意后,我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确定的应急响应级别开展地震应急工作。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标准表见附录8.1
4.1.2 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地震应急分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响应。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国地震局。
对于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同时启动相应的地震应急预案,开展地震灾区应急处置工作。当地震灾害使灾区完全或部分丧失自我恢复能力,或地震灾害发生在可能产生严重影响的特殊地区,需要上级政府支援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议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4.1.3 与市突发公共事件状态等级之间的关系
凡涉及到较大以上(含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发生,根据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状态等级,原则上按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响应;其余状态按照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响应。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市地震系统的震情速报
当市辖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3.5级以上(含3.5级)地震,市地震局在震后45分钟内把地震三要素报告市政府。
4.2.2 市地震系统的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是指市地震系统内对地震灾情和地震影响情况的速报。地震灾情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情速报的工作程序如下:
市、县(市、区)地震工作部门负责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速报;迅速派人到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了解收集震害信息,汇总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地震部门,特殊情况下可直接上报中国地震局。
市地震局在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将及时了解和掌握到的灾情发展态势,按信息报送的相关规定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如有新的突出灾情,随时上报,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市地震灾情速报图见附件8.2,传真的格式见附件8.3)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我市震区各级人民政府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抄送市地震局、民政局。
市地震、民政、公安、安监、交通、铁路、水利、住建、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要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续报。
地震现场工作队伍到达后,调查、收集地震灾情,及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经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快将现场震害图像分期按技术约定传送至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定的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