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5)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航空、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4.2.6与我市相邻的市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根据相邻市发生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疫情传入的风险程度及可能性,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密切掌握市外疫情信息。
(2)市际交界地区的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要切实组织人员做好市际交界地区的防堵工作,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严防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传入;
(3)抓好市际交界地区免疫隔离带的建设,做好消毒、检疫等工作;
(4)加强市际交界地区疫情的监测,随时掌握疫情动态;
(5)落实应急人员和应急物资,做好应急准备;
(6)加强群防群控,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4.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要时,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接种相应的疫苗、配备特种防护服、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确保应急处理人员安全。严格应急处理人员及物资进出疫点、疫区的管理,应急处理人员进入疫区必须穿戴防护服,离开疫区前必须经过彻底的消毒。配备应急药品以备随时使用。
4.4新闻报道
4.4.1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关于改进和加强区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实施办法>通知》(桂办发〔2003〕42号)等规定。
4.4.2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新闻办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要求,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我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处理政策、措施及取得的成效,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传媒,要广泛宣传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科普知识和个人防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疫水平。
4.5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
4.5.1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宣布,并向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对于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根据规定,由自治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自治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4.5.2较大、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县(市、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并向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4.5.3上一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下一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5 后期处置
5.1应急处理效果评估
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传入、发生、流行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疫源追踪情况以及采取的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疫病防治工作的经验、教训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