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监测种类、范围、重点
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种类主要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以及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人畜共患病,我市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重大动物疫病。
监测范围应覆盖全市所有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从事动物、动物疫病科研教学的单位和个人。监测重点是市际交界地区、国道、省道公路沿线、候鸟活动区、养殖密集区、规模养殖场及养殖小区、老疫区等。
3.1.3监测方法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主要包括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监测、免疫监测、血清学检测和病原学检测等方法。对监测结果,要按规定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对涉及秘密的应当保密。
3.2预警
3.2.1预警等级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监测网络结果以及其它动物疫情信息,按照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通过危害确认、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信息交流,分析其传入和发生的风险、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严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红色预警: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且有扩散、蔓延趋势。
橙色预警:发生重大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多,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
黄色预警:市外出现新的动物传染病疫情,且有传入重大危险的;发生较大突发动物疫情,且畜禽发病数突然增加,疫情有扩散、蔓延趋势。
蓝色预警:在本市内某县(市、区)畜禽免疫保护低于临界水平;市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存在传入的可能;市内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病例;发生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3.2.2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
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对所获取的动物疫情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整理、分析和评估,上报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有关规定,及时通报和发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信息。
3.3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疫情报告责任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市、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b、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c.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d.市、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f.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和隔离、运输的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等相关单位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兽医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人员。
3.3.2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动物种类和数量、同群动物数量、免疫情况、死亡数量、临床症状、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是否有人员感染;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3.3.3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3.4报告时限和程序
(1)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2)县(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如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无法确诊,可请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派人协助进行诊断。初步认定属于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要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至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属人畜共患病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通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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