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农业部、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l.3.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范围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有l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范围内有2个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10个以上;或者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范围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分别达到10个以上。
(4)在我市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马传贫等又有发生;或者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者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自治区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1.3.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全市范围内有l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3-9个。
(2)口蹄疫在14日内,全市范围内有l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者疫点数达3-9个。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范围内有1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者疫点数达3-9个。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全市范围内有1个以上县(区县(市、区))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猪链球菌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1.3.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l个县(市、区)内发生并且疫点数在3个以下。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县(市、区)内呈暴发流行。
(3)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的管理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生产、屠宰、运输、储存、进口、经营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观赏、演艺、比赛、科研教学、诊疗等活动的动物,以及候鸟等野生禽类。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是本辖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和重大动物疫情(Ⅱ级)时,由市人民政府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动物疫情(Ⅲ级)和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时,由疫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县(市、区)级应急预案。
(2)依法行政,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应,果断采取隔离、封锁、消毒、检疫、扑杀、无害化处理和监测等综合性防控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群防群控。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动物防疫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疫技术推广,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实施预警预测,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切实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在周边市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及时作出分析、评估和预测,有针对性地采取防堵措施,严防市外动物疫情传入。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