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关于核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批复
(京证监机构字[2011]131号)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变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申请》(东兴证字[2011]156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
证券法》、《
公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变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重要条款(变更内容见附件)。
二、你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须严格按照《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30号)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权、承担责任。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
一、公司章程变更以下条款: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变更为:
董事会应当按照如下规定确定其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和对外担保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且应当严格遵循监管部门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一)决定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的一次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对从事金融产品投资业务子公司等各类子公司的股权投资、资产收购)或一次性资产处置;
(二)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的单笔对外担保,但公司发债提供的反担保除外;
(三)决定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0%的单笔融资。
二、公司章程新增以下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