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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重要统计数据部门会商、报告和发布制度的通知


  (七)会商实行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主要领导外出时委托分管领导参加,有关业务人员可列席参加。不参加会商的视为无不同意见。

  (八)重要统计数据的会商结果,要形成会议记录,并由与会各方主要负责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二、报告制度

  (一)纳入会商的重要统计指标和会商结果, 市统计局要及时报市人民政府。

  (二)对于国家和自治区各部门安排的统计调查任务,由于调查时间、范围和口径为全国、全区统一标准,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全国、全区方案规定调查获得的统计数据,可按部门统计渠道上报。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应及时将统计调查制度和调查获得的统计数据送市统计局备案。

  (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国家、自治区制度以外新开展的统计调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报市统计局批准。调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将获得的统计数据报市统计局备案。

  (四)市统计局要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河池市宏观数据库,建立供市委、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共享的统计数据使用平台,做好统计服务。

  三、发布制度

  (一)会商后的重要统计数据,由市统计局负责对外发布,各部门不得发布与之不一致的统计数据。

  (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向上级部门报送或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重要统计数据,已经市统计局公开发布的,要说明数据来源及出处,未经市统计局发布的,必须首先送市统计局审核签章后方可报送或发布。

  (三)市统计局要在《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权威统计资料中刊载经会商协调一致的重要统计数据,规范、统一重要统计数据的使用。

  (四)各种传媒机构在报道中使用重要统计数据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正确引用市统计局编发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中的数据或经统计部门备案审定后的数据。

  附件:纳入会商的重要统计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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