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重要统计数据部门会商、报告和发布制度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2〕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近年来,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关心指导下,经过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各项统计数据都能真实、有效地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深化认识市情市力、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宣传经济社会发展成就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各部门工作的重点以及获取数据的调查方法、渠道、时间存在差异,在统计数据的收集、提供和使用上仍然存在“数出多门”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要统计数据的管理工作,从工作机制上解决“数出多门”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我市重要统计数据部门会商、报告和发布制度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商制度
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调查产生的同一统计指标数据,因各种原因造成不一致的,须进行会商,同时也可以对各项经济指标运行形势、目标任务推进情况进行会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重要统计数据会商工作由市统计局牵头负责,市有关部门参加。
(一)由市统计局商市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纳入会商的重要统计指标。纳入会商的重要统计指标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会商,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重要统计指标数据的会商工作,必须在统计数据上报有关部门以前进行,以便于协调统计数据。
(三)由市统计局负责组织会商会议,以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参加统计数据会商的部门要向会议提供本部门的统计技术规范、数据产生的过程和统计结果评估资料。
(四)经过会商协调一致的重要统计数据,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作为供市内使用的法定数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市统计局应将与会各方的不同意见和建议归纳汇总,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对于暂时不必形成一致意见的重要统计数据,只能作为部门内部使用数据,待条件成熟时再进行会商。
(六)对各项经济指标运行形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会商时,参加会商的部门要提供涉及本部门各项经济指标运行情况、存在困难和问题、下一步工作意见和建议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