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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2.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依法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或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据此,清理和认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主体,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清理和认定行政强制执行实施主体,应当以法律为依据。现有的实际实施行政强制的单位都要纳入清理范围,对与行政强制法不相符的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应当予以规范。经清理核实,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纠正:(1)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的,即无法律法规规定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无法律规定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2)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实施行政强制的;(3)接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4)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从2012年1月1日起,凡行政强制都必须由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实施。

  四、清理工作的步骤和时限

  (一)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以及市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的清理。

  各责任单位要于2012年4月15日前提出清理意见,并填写《行政强制依据清理表》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表》送市法制办公室。市法制办公室于2012年4月25日前完成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二)下列清理工作要求于2012年4月25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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