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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部门负责清理。

  (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分工。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应当进行自行清理,并提出清理意见。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实施主体的,由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清理意见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清理工作的指导原则、内容和标准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原则。

  清理工作应遵循全面清理和依法清理的原则,要逐件、逐条对照行政强制法进行梳理,重点查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有关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与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要依法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二)清理工作的内容。

  凡涉及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和实施主体,都要进行清理。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有: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等。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主要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三)清理工作的标准。

  1. 行政强制依据的清理。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据此,经清理核实,有关行政强制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1)规范性文件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2)规范性文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扩大规定;(3)规范性文件规定与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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