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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强制规定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国发〔2011〕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2〕4号)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百政办发〔2011〕248号)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进行清理。为确保行政强制依据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全面、彻底、按时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目标和范围

  (一)清理工作目标:保证我市现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符合,确保行政强制法在我市得到统一落实。

  (二)清理规范性文件范围:所有与现行行政强制相关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范围:现行地方各类实施行政强制的机关、机构或组织。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二、清理工作的分工

  清理工作按照“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进行分工。

  (一)规范性文件清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下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实施该文件的政府部门提出清理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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