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程文件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四)工程文件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五)工程文件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为A4幅面,图纸采用国家标准图;
(六)建设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
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文档整理规范的要求整理。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档案馆出具《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书》后,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可给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房产管理部门方可给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在市区内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在市辖县内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向县城市建设档案馆(室)移交,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的项目,应当同时向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十四条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其档案暂由建设单位集中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的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者对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结构和平面布局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工程档案。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建设单位应当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
重点工程、重要和大型工程建筑,在报送文字档案的同时,应当提供包括基础原貌、在建、竣工后的声像档案。
第十七条 列入城市建设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通知城市建设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城市建设档案馆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出预验收意见。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修改、补充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审验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五年后,应当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