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2〕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百色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收集、移交、保护、利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档、模型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根据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管理,保证城市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城市建设档案管理经费由财政部门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六条 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负责市区内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辖县(区)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县(区)城市建设档案馆(室)负责本辖区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县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