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
为实现规划制定的总体目标,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储备仓容建设资金规模,按照“成熟一个、扶持一个”的原则,分期、分批有步骤、有重点地给予政策、资金上的扶持。
(一)2012年至2013年,在市级直属大同国家粮食储备库完成市级粮食物流集散交易中心项目的扩建、维修改造任务。
(二)2012年至2013年,市、县(区)、乡(镇)三级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完成各县(区)中心粮库和乡(镇)收纳库的建设和维修改造工程。
(三)2014-2015年,在仓储设施建设完成的基础上,完善相关配套设施之间的衔接,推广安全绿色储粮技术。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快我市仓储设施建设,市人民政府成立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粮食局、环保局、农业发展银行百色分行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市粮食局专门成立工作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实施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机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切实担负起加快本级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责任,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保稳定、保民生、促发展的高度,将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工作列为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着力解决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的规划立项、项目用地、资金来源、优惠政策等问题,进一步加快粮食仓储设施建设。
(二)资金保障。
根据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认真筹集和落实粮食仓储设施建设资金。
1. 各县(区)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本级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对于建设条件成熟且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积极性较高的地方,争取自治区财政予以适当支持。
2. 产粮大县(区)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从获得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中,按规定安排不低于15%的奖励资金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建设。
3. 县(区)级人民政府处置已经完成人员分流安置任务的国有粮食企业旧仓库及其他划拨土地获得的收入,其中,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相应的处置成本费用和按规定提取有关专项基(资)金后,优先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收益,除按规定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外,应当用于粮食仓储设施建设。